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4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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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已發行股票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櫃(市)轉市(櫃)案件除外)及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全數提出承銷案件,如未採詢價圈購辦理承銷者,應以競價拍賣為之。但公營事業、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申請股票初次上市、上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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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案件及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以下簡稱公開招募案件)得以競價拍賣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