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03 19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7點、第10點至第14點、第17點,並自 108年9 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 07034817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一般交易時段之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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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交易契約為下午一時四十五分收盤者,作業時間為下午三時三十分前;期貨交易契約為下午四時十五分收盤者,作業時間為下午五時三十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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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算會員於本公司完成部位結帳作業後,由其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於本公司之結算保證金權益,若其結算保證金權益數低於應有之結算保證金,則應於本公司作業時間內,將差額存入結算會員於結算銀行之結算保證金專戶(自營或客戶),由本公司結算部通知結算銀行撥轉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因逾結算銀行作業時間,結算會員無法於時限內繳交外幣保證金時,應以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幣繳交,並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外幣追繳款項存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