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700003 040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17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 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631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電腦交易系統接受市價申報、限價申報及一定範圍市價申報。
  2. 市價申報,係指不限定價格之買賣申報,其成交價格依競價程序決定之。
  3. 限價申報,係指限定價格之買賣申報,於買進時,得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下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
  4. 一定範圍市價申報,係指不限定價格之買賣申報,由本公司電腦交易系統接受該買賣申報後,以當時相同買賣別之最佳限價申報價格為基準價格,於買進時,以基準價格加上一定點數作為買進申報之限定價格,得在該限價或限價以下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以基準價格減去一定點數作為賣出申報之限定價格,得在該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但無相同買賣別之限價申報時,退回該買賣申報。
  5. 前項一定點數之計算標準,由本公司另訂之。
  6. 一定範圍市價申報限於交易時間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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