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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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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700003 040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17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 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631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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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1條
本公司因發生付款違約或無清償能力情事而須停止提供期貨結算交割服務,或依前條第九款命令全部結算會員了結自有及客戶之全部交易時,應以淨額結算方式了結結算會員所有未沖銷部位(Close-Out Netting)。
本公司為前項作業時,應依市場價格或依本公司訂定之各商品強制了結價格,分別計算各結算會員客戶帳及自有帳未沖銷部位之終止價值。本公司對於各結算會員客戶帳及自有帳之結算保證金權益數僅需支付或收取應收與應付總額相抵後之餘額。
第一項所稱付款違約,指本公司未支付結算會員所申請提領之結算保證金,經結算會員以書面催告經送達後屆滿十個營業日仍未完成款項支付。但因不可歸責本公司事由致未於期限內支付款項者,非屬付款違約。
第一項所稱無清償能力,指本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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