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600005 78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35條、第40條、第48條、第52條、第 57條之2、第72條之2、第83條、第90條、第 102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 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53611 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 第1060001162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6年5月15日)

所有條文

  1. 結算會員未能於本公司所定時間內,繳交結算保證金者,應即向本公司申請,以書面文件證明其非因財務因素以致無法給付,經本公司核准後,結算會員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 一、於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前一小時完成結算保證金之繳交。
    2. 二、於次一營業日提出書面報告,並檢附相關文件,說明事件發生之原由。
  2. 結算會員發生前項情事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
    1. 一、對違約結算會員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2. 二、事件調查報告送交紀律委員會備查。
    3. 三、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3. 違約結算會員未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者,本公司即對該結算會員按財務因素導致之違約情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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