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600005 78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35條、第40條、第48條、第52條、第 57條之2、第72條之2、第83條、第90條、第 102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 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53611 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 第1060001162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6年5月15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經營自營業務從事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之未沖銷部位,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外,應於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沖銷之。
  2. 經前項方式仍未於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沖銷之部位,倘未能於當日規定時限前補足保證金至該期貨契約之原始保證金者,應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執行沖銷直至部位全數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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