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600005 78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35條、第40條、第48條、第52條、第 57條之2、第72條之2、第83條、第90條、第 102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 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53611 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 第1060001162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6年5月15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所設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公司市場)之交易時間區分為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各時段交易時間依各該期貨交易契約訂定之,惟補行上班日盤後交易時段不交易。期貨交易契約未訂有盤後交易時段者,該契約交易規則及規格所稱交易時間為一般交易時段。
  2. 期貨交易契約訂有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者,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屬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其交易、結算等相關作業,除另有規定外,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辦理。
  3. 第一項交易時間,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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