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03 19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108年9月1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8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4817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結算會員財務狀況或未沖銷部位達警示或限制標準時,本公司得採下列措施:
    1. 一、結算會員達第五條所訂標準時,應於當日向本公司申報。
    2. 二、結算會員達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訂標準,或發現其財務、業務或信用有異常狀況時,本公司得採下列措施:
      1. (一)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2. (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3. (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
      4. (四)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暫停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5. (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
    3. 三、結算會員達第六條第四款所訂標準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暫停辦理結算、交割業務。但於本公司一般交易時段盤後保證金追繳存入截止時點後之盤後交易時段,倘結算會員新增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逾其超額結算保證金總額,本公司依該結算會員於本公司一般交易時段盤後保證金追繳存入截止時點之超額結算保證金百分之二十數額內,得暫不限制其新增部位。
  2. 結算會員於前項第三款但書之情形,應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報,經本公司審核,除結算會員或其委託期貨商因存入保證金系統設備或通訊傳輸故障或中斷、網路銀行系統設備維護或故障等,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結算會員無法將結算保證金存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者外,本公司得採下列措施:
    1. 一、通知結算會員限期補正或改善。
    2. 二、對結算會員課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3. 三、暫停結算會員於前項第三款但書之適用。
    4. 四、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暫停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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