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03 19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108年9月1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8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48173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依結算會員財務或未沖銷部位狀況訂定下列警示標準:
    1. 一、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如下:
      1. (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未達一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2. (二)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達一億元以上而未達二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3. (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達二億元以上之個別結算會員、一般結算會員及特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2. 二、未沖銷部位總額占其市場部位總額之比例如下:
      1. (一)各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總額達其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結算會員未沖銷之部位總額未達三千六百口者,不在此限。
      2. (二)各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達其市場未沖銷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結算會員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未達三千六百口者,不在此限。
      3. (三)各股票類選擇權契約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達其市場未沖銷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結算會員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未達二萬口者,不在此限。
      4. (四)各商品類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總額達其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結算會員未沖銷之部位總額未達一千八百口者,不在此限。
      5. (五)各商品類選擇權契約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達其市場未沖銷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結算會員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未達一千八百口者,不在此限。
      6. (六)各股票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總額達其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結算會員未沖銷之部位總額未達二萬口者,不在此限。
      7. (七)各匯率類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總額達其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結算會員未沖銷之部位總額未達一千八百口者,不在此限。
      8. (八)各匯率類選擇權契約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達其市場未沖銷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結算會員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未達一千八百口者,不在此限。
    3. 三、淨部位損失額(結算會員保證金帳戶淨值低於未沖銷部位保證金總額之差額)達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
    4. 四、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之未沖銷部位總額達下列標準:
      1. (一)本公司公告流動性標準。
      2. (二)扣除造市者未沖銷部位後,達該序列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十五。
  2. 但市場總部位未達一千口者,不在此限。
  3. 前項第二款之各類契約中造市者期貨未沖銷部位及選擇權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不計入結算會員各類契約之未沖銷部位總額。
  1.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依結算會員財務或未沖銷部位狀況訂定下列限制標準:
    1. 一、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如下:
      1. (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未達一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2. (二)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達一億元以上而未達二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3. (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達二億元以上之個別結算會員、一般結算會員及特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2. 二、未沖銷部位總額占其市場部位總額之比例如下:
      1. (一)各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總額達其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二十。但結算會員未沖銷之部位總額未達三千六百口者,不在此限。
      2. (二)各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達其市場未沖銷部位之百分之二十。但結算會員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未達三千六百口者,不在此限。
      3. (三)各股票類選擇權契約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達其市場未沖銷部位之百分之二十。但結算會員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未達二萬口者,不在此限。
      4. (四)各商品類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總額達其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二十。但結算會員未沖銷之部位總額未達一千八百口者,不在此限。
      5. (五)各商品類選擇權契約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達其市場未沖銷部位之百分之二十。但結算會員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未達一千八百口者,不在此限。
      6. (六)各股票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總額達其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二十。但結算會員未沖銷之部位總額未達二萬口者,不在此限。
      7. (七)各匯率類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總額達其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二十。但結算會員未沖銷之部位總額未達一千八百口者,不在此限。
      8. (八)各匯率類選擇權契約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達其市場未沖銷部位之百分之二十。但結算會員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未達一千八百口者,不在此限。
    3. 三、淨部位損失額(結算會員保證金帳戶淨值低於未沖銷部位保證金總額之差額)達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百分之六十。
    4. 四、新增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逾其超額結算保證金總額。
    5. 五、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之未沖銷部位總額達下列標準:
      1. (一)本公司公告流動性標準。
      2. (二)扣除造市者未沖銷部位後,達該序列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二十。
  2. 但市場總部位未達一千口者,不在此限。
  3. 前項第二款之各類契約中造市者期貨未沖銷部位及選擇權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不計入結算會員各類契約之未沖銷部位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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