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09 78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 、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 107年3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05189號函辦理)(中 華民國107年5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778 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7年7月2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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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交易人持有部位,於每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依本公司公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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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資訊及下列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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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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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為當日結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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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無申報賣價時,則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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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遠月份契約無申報買價及申報賣價時,則取前一營業日最近月份契約之結算價與該契約之結算價間差價為計算基礎,而當日最近月份契約之結算價加此差價之所得價格為該契約當日結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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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四款皆無法決定當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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