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500139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4條、第5條、第21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向 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203551號函)

所有條文

  1. 股票第二上櫃公司申請其因現金增資,而增發與已為櫃檯買賣之股票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為櫃檯買賣,本中心於檢視其所附文件(增發外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附表九)齊全,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出具同意其櫃檯買賣之證明文件,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公告櫃檯買賣:
    1. 一、未符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
    2. 二、最近一年內有重大違反本中心重大訊息相關章則規定者。
    3.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其交易價格變化異常者。
    4. 四、最近一年有重大違反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章之規定者。
    5. 五、本次預計增發之股票加計已上櫃之股票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之情事者。
  2. 股票第二上櫃公司申報其因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或無償配股,或已發行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其他具股權轉換性質之各種有價證券經請求轉換或認股,而增發與已為櫃檯買賣之股票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為櫃檯買賣,經本中心確認其所申報及上傳之相關文件齊全後,公告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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