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0050108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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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業務員,係指為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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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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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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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自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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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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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業務員,應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