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0050108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1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於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但證券商依期貨商設置標準有關之規定,申請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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