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0050108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1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申請:
    1.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2.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3.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規則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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