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0050108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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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輔助人以接受一家期貨商之委任為限;期貨商可同時委任一家以上之期貨交易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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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任期貨商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者,應具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資格,並應於每委任一家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分支機構,依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規定,繳存交割結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