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0050108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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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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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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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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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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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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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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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以本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