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0050108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1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1. 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2. 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3. 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4. 四、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
    5.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2. 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以本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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