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8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27828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期貨交易人,一份由期貨商保存。
  2. 前項對帳單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期貨交易人姓名及帳號。
    2. 二、當月所有成交交易之種類、數量、單價、日期。
    3. 三、當月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交付明細。
    4. 四、期貨交易人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存款與有價證券之提存情形、月底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
    5. 五、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明細、總額、交割月份。
    6. 六、交易手續、稅捐之明細及總數。
    7. 七、交易盈虧之明細及總數。
    8. 八、其他有關期貨交易之事項。
  3. 期貨商應保存對帳單二年,其資料得以媒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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