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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8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27828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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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期貨商於期貨交易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訂定之保證金外,依客戶之信用狀況及其從事之交易性質,得另加收保證金。
期貨交易保證金之額度經調整時,期貨商應通知期貨交易人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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