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8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27828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
  2. 前項買賣報告書,期貨交易人如係委託代理人代理買賣,而由代理人確認者,須檢附期貨交易人本人之委託書。
  3.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客戶成交後,如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得免辦理第一項之簽名或蓋章。
  4. 第一項買賣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一、帳號及戶名。
    2. 二、成交日期。
    3. 三、期貨交易所名稱。
    4. 四、成交期貨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5. 五、單價及總成交價格。
    6. 六、賣出或買入。
    7. 七、非沖銷或沖銷。
    8. 八、所需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
    9. 九、應收或應付金額。
    10. 十、交割幣別。
    11. 十一、佣金、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12. 十二、稅捐。
    13.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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