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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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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買賣報告書,期貨交易人如係委託代理人代理買賣,而由代理人確認者,須檢附期貨交易人本人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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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客戶成交後,如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得免辦理第一項之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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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買賣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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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帳號及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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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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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交易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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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交期貨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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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單價及總成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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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賣出或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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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沖銷或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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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需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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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收或應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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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交割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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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佣金、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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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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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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