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7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3846 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及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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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後段規定下列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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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持有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且持股比例增、減變動達百分之一時;上開申報及公告義務應繼續至單獨或共同取得股份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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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人為公司者,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有股份百分之五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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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股份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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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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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計一年以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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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權之行使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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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取得人應就本次與前一次申報持股總額之變動情形,併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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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將前二項應行申報之事項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並完成傳輸後,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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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單獨取得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時,除應依第一項規定申報及公告外,並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規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