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7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3846 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及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所有條文

  1. 任何人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時,單獨或共同取得人均應於取得後十日內依本要點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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