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2 003289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13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20051082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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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具有下列關係者為附條件交易時,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交易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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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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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款身分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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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二款身分者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轉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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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股東持有股份總額之計算,應計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