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2 003289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13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20051082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承作附賣回交易,其標的涉及其所辦理承銷之金融資產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者,應遵守內部控制制度所訂定之下列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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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賣回承作額度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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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承作附賣回交易之對象為法人者,其附賣回承作額度分別占證券商淨值及該法人淨值之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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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承作附賣回交易之對象為自然人者,其附賣回承作額度占證券商淨值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