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5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0 600115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2條、第93條條文,自 106年7月1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交)字第10 60012247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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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一申請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之發行人,欲變更其股票為一般之櫃檯買賣者,應填妥「管理股票變更為一般櫃檯買賣股票申請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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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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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以外各款規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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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本中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九款以外各款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