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 105003624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5條之3條文,自106年1月16日起施行 (中 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491974號及 10500491973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受理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申請開戶時,其帳戶名稱應以能表彰為信託
    專戶,並檢具下列規定之文件辦理: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者:
    (一)信託業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稅捐機構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
    編號配號通知單影本。
    (二)授權書與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
    (三)委託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影本;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
    文件影本。
    (四)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
    二、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
    (一)委託人與受託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影本;為法人者,其法人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加具授權書與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
    證影本。
    (二)稅捐機構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配號通知單影本。
    (三)信託契約書影本。
    前項交易帳戶屬公益信託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證券經紀商應就信託專戶開戶相關文件詳予核對,且俟完成開戶手續,並
    將開戶資料,輸入本中心電腦檔案,始得接受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委託人委託證券經紀商以信託方式辦理定期定額買賣上櫃有價證券者,不
    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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