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 105003624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5條之3條文,自106年1月16日起施行 (中 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491974號及 10500491973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股票得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以自營方式為之;或參加本中心股票
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以
自營或經紀方式為之。但證券承銷商出售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
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股票,應透過等價成交系統為之。
二、債券得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或參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以自
營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