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 105003624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5條之3條文,自106年1月16日起施行 (中 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491974號及 10500491973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有前條情事者,應於分割基準日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併同獨立
    專家所出具就該次分割之換股比例、收購價格合理性及對上櫃公司股東權
    益影響之意見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
    暨由經理部門審查無下列各款標準之一者,得繼續上櫃: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分割部門財務數據且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或
    個體(或個別)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
    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或個別)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
    益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分割部門財務數據且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或
    個體(或個別)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擬制性營業損失,均較其同
    期合併或個體(或個別)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為大者。
    上櫃公司有前條情事,除有下列情形外,上櫃公司應併案申辦分割及減資
    換發有價證券作業,其上櫃有價證券應自停止過戶日前第二個營業日起停
    止買賣迄停止過戶期間屆滿為止,期間並已依據第九條之一暨「上櫃有價
    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之規定完成換發有價證券作業:
    一、上櫃公司分割但未進行減資,無須換發新股者。
    二、上櫃公司分割後未涉及股東名簿之確定,或停止過戶基準日前後股東
    權益並無差異,無須停止融資融券及融券強制回補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