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第58條之3、第58條之7、第59條、第59條之1 、第67條至第67條之2、第79條;增訂第58條之8;刪除第66條文,並自10 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 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初次上市之有價證券競價買賣,除另有規定,按上市前之公開銷售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初次上市之有價證券已於櫃檯買賣,以終止櫃檯買賣之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
  2. 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國公司依第四章之一規定轉換股份予他新設或已上市、第一上市既存公司者,該新設公司初次上市之普通股,以預計所轉換普通股占新設公司預計發行普通股比例最高之上市(櫃)公司或第一上市(櫃)公司普通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股新股所需股份算得之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新設或已上市、第一上市既存公司上市普通股以外之有價證券,則以預計轉換為該有價證券所占比例最高之上市有價證券或櫃檯買賣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股(或一交易單位)之新有價證券所需股份(或交易單位)算得之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
  3. 前項計算各基準所使用之上市有價證券如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則以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第一、二項計算各基準所使用之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如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則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等所訂之次日開始交易基準價替代。
  4. 增資股、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首日上市升降幅度之計算,按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差額為計算之基準,但權利差額無法確定時,按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遇舊股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以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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