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第58條之3、第58條之7、第59條、第59條之1 、第67條至第67條之2、第79條;增訂第58條之8;刪除第66條文,並自10 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 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買賣申報價格分為限價與市價:
    1. 一、限價係指委託人限定價格,於買進時,得在限價或限價以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
    2. 二、市價係指委託人未限定價格,得在該有價證券當日升降幅度內成交。
  2. 但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有價證券、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及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不得以市價買賣申報。
  3. 每次撮合前,市價買賣申報依下列原則轉換參考價格,並視為其申報價格:
    1. 一、於買進時,以該有價證券最近一次成交價格(如無最近一次成交價,以開盤競價基準為準)、最高限價買進申報、最高限價賣出申報,取最高者為轉換參考價格。轉換參考價格如與最高限價買進申報相同,於適用第五十八條之二價格優先原則時,其撮合順序優先於限價申報。
    2. 二、於賣出時,以該有價證券最近一次成交價(如無最近一次成交價,以開盤競價基準為準)、最低限價買進申報、最低限價賣出申報,取最低者為轉換參考價格。轉換參考價格如與最低賣出申報限價相同,於適用第五十八條之二價格優先原則時,其撮合順序優先於限價申報。
  4. 買賣申報有效期別分為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
    1. 一、當日有效係指買賣申報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餘量未撤銷,當市有效。
    2. 二、立即成交否則取消係指買賣申報輸入時,如未能於當次撮合全部成交,其餘量取消。
    3. 三、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係指買賣申報輸入時,如未能於當次撮合全部成交,該筆申報取消。
  5. 買賣申報價格為市價,或有效期別為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僅得於第五十八條之三採逐筆交易期間輸入。遇採集合競價期間,由本公司撤銷先前輸入之市價且當日有效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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