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8條、第58條之3、第58條之7、第59條、第59條之1 、第67條至第67條之2、第79條;增訂第58條之8;刪除第66條文,並自10 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 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
  2.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除另有規定外,得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之三十分鐘起輸入,由參加買賣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逐筆輸入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或自行買賣申報編號)、委託書種類(融資、融券、借券、集中保管、自行保管)、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有價證券代號、交易種類(普通、鉅額、零股)、價格(限價或市價)、數量、買賣別及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於其買賣申報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後,列印買賣回報單,俟撮合成交後,即經由參加買賣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買賣申報及成交回報單記載之項目,本公司得視需要予以增減之。
  3. 證券經紀商應輸入之前項委託書編號,應依委託先後依序編定;證券自營商之買賣申報編號,應依申報先後依序編定之。
  4. 買賣申報價格得在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之規定限度內為之。
  5. 本公司於開市(即交易時間開始)前之三十分鐘及收市(即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間,即時揭示試算成交價格與數量及試算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與數量;另交易時間內即時揭示成交價格與數量,及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與數量。但其他買賣申報之價格與數量,本公司得視市場需要為適當揭示。
  6. 證券商申請變更當日有效買賣申報時,除下列情形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
    1. 一、減少申報數量。
    2. 二、變更限價買賣申報之價格,變更後買賣申報時序以變更時輸入時序為準。但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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