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0 291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7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3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有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一規定之情事,經由預計所轉換股份占金融控股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市公司,代表各該公司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洽辦各該款事項者,經本公司審查符合規定後,其原上市有價證券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1. 一、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填妥「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 二、填妥「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公司向市場為各該參與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上市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公告。
  2. 上市之金融控股公司依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二規定受讓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該金融控股公司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填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予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而轉換股份予已上市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係上市公司者,該等上市公司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3. 前二項金融控股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及原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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