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0 291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7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3號函)

所有條文

  1. 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國公司依第五十三條之十一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三之規定股份轉換予他新設公司者,應由預計所轉換股份占新設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代表各該公司向本公司辦理下列各款事項,經本公司審查符合規定後,其原上市有價證券應自停止過戶開始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但單一或數家上市(櫃)公司、股份轉換予一新設公司成立投資控股公司者,該投資控股公司之有價證券得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上市買賣,惟其原上市有價證券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1. 一、至遲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三十個營業日,填妥「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 二、填妥「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公司向市場為各該參與股份轉換之上市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公告。
  2. 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國公司依第五十三條之十一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三之規定股份轉換予他已上市之既存公司者,且該已上市之既存公司以增發股份、得轉換或得認購股份之有價證券為對價者,應填妥前項第一款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而轉換股份予已上市之既存公司係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者,該等公司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3. 前二項新設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及原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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