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0 291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7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3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銷售其認購(售)權證,應於銷售日當日辦理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銷售地點、銷售期間、預計上市買賣日期、繳款日期、認購(售)權證發行日期、發行人之信用評等資料、本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八條所定應行記載事項及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2. 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上市案經本公司審定,並簽訂上市契約後生效,除按上市契約規定繳付上市費外,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於與本公司洽訂之上市買賣開始日期二日前,由發行人將上市有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如係申請增額發行應於預定之上市買賣日前一營業日完成輸入。
  3. 前項上市公告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本款刪除)。
    2. 二、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3. 三、標的或其組合之詳細內容。
    4. 四、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如係發行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權證種類應加註「展延」字樣。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另應載明已發行單位總數。
    5. 五、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點數、履約期間等,如發行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6. 六、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價格或點數、履約價格或點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同一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如係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者,其發行價格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五目之規定計算。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7. 七、(本款刪除)
    8. 八、本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八條所定應行記載事項。
    9. 九、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10. 十、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11. 十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如以外國證券為標的者,發行人應自行訂定調整公式。
    12. 十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股票變更交易方法、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情事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時,或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經本公司公告終止其受益憑證上市買賣時,或標的指數編製機構停止編製該指數,或標的期貨經期貨交易所公告暫停交易、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時之處理方式。
    13. 十三、認購(售)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時之處理方式。
    14. 十四、存續期間屆滿時之履約價值定義:
      1. (一)以國內證券、指數或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大(小)於其履約價格或點數為有履約價值,標的證券於收盤前六十分鐘內無成交價格者,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及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計算。
      2. (二)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證券最近一次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最近一次收盤指數大(小)於其履約價格或點數為有履約價值。
      3. (三)其履約條款訂為現金結算者,視為持有人已有行使認購(售)權證並得請求履約之意思表示之條款。
    15. 十五、發行人不得主動轉換為存續期間長於該認購(售)權證之另一認購(售)權證或其他證券之條款。
    16. 十六、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
    17. 十七、前款之履約方式以現金支付者,其現金結算額應按標的證券於行使日當日之收盤價格計算;行使日為權證到期日者,其現金結算額則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計算;標的證券於收盤前六十分鐘內無成交價格者,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及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計算。但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應依本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18. 十八、發行人未於規定時限履行其交付標的證券或現金差價之義務時,對其集保履約專戶內存券之分配處理方式。
    19. 十九、刊登公告的日期。
    20. 二十、公眾人士可索閱公開銷售說明書的地址。
    21. 二十一、刊登下文所示之無責任聲明(標準格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公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二十二、認購(售)權證上市買賣日期。
    22. 二十三、其他經本公司規定之資料。
  4. 申請認購(售)權證上市之發行人未能於其發行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日事宜者,其同意函應予撤銷。
  5. 前項發行人於其認購(售)權證開始上市買賣前,經發現有主管機關訂頒之「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七條或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二條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本公司得先暫緩其認購(售)權證上市買賣,並進行查核,同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發行人拒絕接受本公司查核或提出必要之資料,或經查證確有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本公司得撤銷其上市契約或終止其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經查證並無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本公司得通知該公司恢復辦理上市買賣相關事宜,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6. 發行人就其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除申請展延者外,應於存續期間屆滿前二十個營業日,將下列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但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八款之條件發行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應於上開準則所定視同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辦理下列公告事宜,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
    1. 一、認購(售)權證的到期日、最後交易日,及終止上市日期。
    2. 二、履約價格或點數及行使比例。
    3. 三、持有人行使權利時之履約結算方式。
    4. 四、請求履約之程序。
    5. 五、本公司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7. 上市之認購(售)權證,由本公司編定其代號及簡稱,統一使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