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7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179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第40條;刪除第34條至第36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除第14條第4項第3款、第4款、第6項、第15條、第20條、第27條自108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1.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2.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自證券商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回任證券商顧問之酬金:
      1. (一)證券商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
      2. (二)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酬金。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1. 1.最近一次證券商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2. 2.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3. 3.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4. 4.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5. 5.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3. 三、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4. 四、勞資關係:
      1.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拖、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2.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3. (三)列明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包括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及處分內容。
    5. 五、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 (一)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6. 六、本條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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