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80 01462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之1、第99條之1、第101條條文,自108 年7月2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 第108031950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無實體發行之有價證券經終止登錄時,於終止登錄日起,本公司除提供有價證券之質權消滅、融資融券結清及法院扣押、扣押解除等作業外,停止其他帳簿劃撥功能,並將有價證券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設質、法院扣押等相關資料,通知該有價證券之發行人。
  2. 發行人應自終止登錄日起三十日內,依據前項證券所有人資料及相關規定,辦理有價證券換發、印製及交付事宜。但發行人終止登錄後,依法不發行股票者,不在此限。
  3. 參加人接受客戶申請歸戶領回前項有價證券餘額時,經客戶同意授權後,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其他參加人確認無誤後,即將客戶開設於其他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餘額,轉撥至申請領回參加人帳戶後,再依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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