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0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39214號令 修正發布第21條、第23條、第29條、第29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客戶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存摺並填具領回憑條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向參加人提出。
  2. 參加人接獲客戶前項請求,應將申請領回有價證券之種類及數量,輸入電腦通知保管事業,並應於當日向保管事業提出申請;保管事業接獲申請後,應於次一營業日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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