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0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39214號令 修正發布第21條、第23條、第29條、第2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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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參加人帳簿、客戶帳簿及其入帳憑證應自登載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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