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8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7828號令 修正發布第第1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之國外分支機構,依當地證券法令與商業習慣辦理之業務,如有逾越本公司營業項目者,應事先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1. 一、營業項目內容:包括所從事之商品、交易型態、交易對象市場等。
    2. 二、從事該項業務應遵守之當地管理法令。
    3.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4. 四、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規畫書。
    5. 五、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6.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之營業項目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3.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於當地執行業務應遵守當地證券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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