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8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7828號令 修正發布第第14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2. 未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3. 前二項比例,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規定增加或減少之。
  4. 前三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者外,不得使用之。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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