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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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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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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本額變動致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海外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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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之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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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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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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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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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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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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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大違規案件或海外地區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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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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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事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證券商應於事前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