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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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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8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7828號令 修正發布第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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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活期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交割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
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證券商應於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並留存紀錄。證券商除為其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外,不得動用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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