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8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7828號令 修正發布第第1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有下列情事:
    1. 一、從事信用交易。
    2. 二、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買賣或交易。但委託其買賣或交易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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