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8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7828號令 修正發布第第1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情事不在此限:
    1. 一、發行商業本票。
    2. 二、發行公司債。
    3. 三、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
  2. 證券商為前項第三款緊急資金週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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