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8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7828號令 修正發布第第1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但因證券商合併或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1. 一、最近三個月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2. 二、最近半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
    3. 三、最近一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
    4. 四、最近二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
    5. 五、最近一年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
  2. 前項各款期間,自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期貨交易所處分函發文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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