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8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7828號令 修正發布第第1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1. 一、變更機構名稱。
    2.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3.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4. 四、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5. 五、合併或解散。
    6. 六、投資外國證券商。
    7.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2.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前項所列須先報經核准之事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僅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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