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20052856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4條之1、第14條之3、第16條、第19條之 1至第19條之3、第19條之6、第19條之7、第23條、第26條、第31條至第 31條之4、第32條之1、第37條、第50條、第69條;增訂第 37條之1;刪 除第14條之2條文,除本次修正發布之第37條及第37條之1自 103年1月6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有下列情事:
    1. 一、從事信用交易。
    2. 二、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買賣或交易。但委託其買賣或交易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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