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2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20052856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4條之1、第14條之3、第16條、第19條之 1至第19條之3、第19條之6、第19條之7、第23條、第26條、第31條至第 31條之4、第32條之1、第37條、第50條、第69條;增訂第 37條之1;刪 除第14條之2條文,除本次修正發布之第37條及第37條之1自 103年1月6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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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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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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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交易標的種類、交易或避險策略、部位限額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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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交易流程、相關部門權責劃分、交易紀錄保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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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風險管理措施:應包括風險管理範圍、風險管理程序、部位評估方法及頻率、部位評估報告之製作及審查、異常情形之報告與後續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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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核程序:應包括內部稽核及自行檢查、查核頻率及範圍、查核報告及缺失改善追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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