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20052856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4條之1、第14條之3、第16條、第19條之 1至第19條之3、第19條之6、第19條之7、第23條、第26條、第31條至第 31條之4、第32條之1、第37條、第50條、第69條;增訂第 37條之1;刪 除第14條之2條文,除本次修正發布之第37條及第37條之1自 103年1月6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自行買賣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及從事有關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2. 證券商應僅能以客戶身分向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前項交易。
  3. 證券商自行買賣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所選定幣別開立外匯存款專戶,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之支付,均應以該專戶存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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