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2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600675 47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之1、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19條之5、第31 條之 4、第32條之1;增訂第19條6、第19條之7、第35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及經本會核准免適用本章規定之外國證券商外,應每月填製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並於次月十日前,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申報。本會必要時亦得要求證券商隨時填報送檢。
  2. 前項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格式,由本會定之。證券商應將最近期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等資訊,於年報中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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