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600675 47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之1、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19條之5、第31 條之 4、第32條之1;增訂第19條6、第19條之7、第35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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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所稱合格自有資本淨額係為下列第一類資本與第二類資本所定科目之合計,並扣除資產負債表中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及非流動、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及非流動、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及非流動、預付款項、特種基金、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存出保證金、遞延借項、出租資產、閒置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受限制資產–非流動等科目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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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類資本:股本(普通股股本、永續非累積特別股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庫藏股票、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及本年度累計至當月底之損益等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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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類資本:股本(永續累積特別股股本)、買賣損失準備、違約損失準備、金融商品未實現利益等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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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扣減資產之扣減金額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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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資本之金額逾第一類資本時,以第一類資本之金額計算。